阜宁县建设工地安装工程质量主体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阜宁县建筑业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出台了《阜宁县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人员,必须实行人脸识别系统考勤。县质监站具体负责对全县在建受监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人员的考勤,每月定期向县建筑业管理局报送考勤信息,并在建筑业管理局网站公示。
《办法》规定质量责任主体人员为: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送样员等。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并作为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委派专人对质量责任主体人员信息进行采集,监督日常考勤。在建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实施考勤。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报监时提交的签订承诺书人员相符,其他人员必须与报监时至质监站、安监站登记的人员相符。
《办法》要求,质量责任主体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出勤率出勤,出勤率以每天为统计单位,每天录入人脸四次(上、下午各两次),以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数据为依据。每天考勤时间:上午上班6:00-8:30 , 下班10:00-12:00;下午上班12:00-15:00 ,下班16:00-23:00。超出上述规定时间范围以外,均作为缺勤处理。阴雨天、工程停工以建设单位的记录为准。
《办法》规定,质量责任主体人员每月到岗率必须80%以上,到岗率以人脸识别系统考勤数据为依据,每月有一周以上(含一周)不到岗的,视为月到岗率少于80%。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考勤为分部、竣工等关键部位验收时进行。质量责任主体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附相关证明到县质监站备案(安全员同时至安监站登记)。如遇伤病需请假的,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
检测企业配备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对接收样品时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送样情况进行监管。监理单位见证员每次见证送样,必须在检测企业的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上考勤,如果无见证员见证送样和见证员未考勤记录的,检测企业不予接收检测样品,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质量责任主体人员连续三天未到岗考勤的,予以通报批评;质量责任主体人员到岗考勤率少于80%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质量责任主体人员连续一个月不到岗考勤的,暂停质量责任主体人员在县境范围内执业并约谈所在企业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未到岗考勤2次、勘察项目负责人未到岗考勤1次,暂停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在县境范围内承接业务。质量责任主体人员考勤实施后,当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人员录入、登记手续。(傅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