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渣土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人居环境和谐清洁,宿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于近期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从营运准入、源头监管、秩序管理等方面对渣土清运车辆管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是在对工程渣土清运企业实行准入制度的基础之上,确定工程渣土营运车辆必须符合的条件:(一)必须为工程建设用大型货车,严禁使用变型拖拉机、农用四轮拖拉机等其他车辆从事工程渣土营运。(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车辆安全部件、装载封闭设施等须符合安全营运要求,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字样(国标字体4倍)。(三)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GPS系统,统一纳入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实施实时监控。(四)车辆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专用号段、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外观标识。此外,《细则》对工程渣土车营运驾驶人的驾龄、安全驾驶等也作了具体要求。
二是切实强化工程渣土营运车辆日常管理。工程渣土营运车辆通过市城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确认后,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工程渣土通行证》,城管部门核发《工程渣土处置证》、《工程渣土清运证》后,方可在市区禁行路段通行。工程渣土车营运车辆更换驾驶人的,相关营运企业必须报城管部门备案,城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由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查验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
三是对公安交通管理、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方式进一步明确细化。《细则》规定,工程渣土营运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交通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营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渣土的行业管理,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营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和加强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市城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市区工程渣土车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研讨改进管理措施,并将根据研判情况组织开展渣土车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规范渣土车营运行为。(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费宏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