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出台新的黑名单管理制度

06.04.2017  19:34


  因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调整,省工商局对2014年制定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近日正式出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修改稿)》。新的黑名单制度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采取联动约束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自然人采取四步约束措施:一是进行记录,二是实施工商系统内部的限制和约束,三是对外披露和提供查询,四是与有关部门互动,实施联合惩戒。通过记录、约束、披露、联惩的四步措施,加大市场主体失信违法的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工作局面,从而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与原黑名单制度相比,新的黑名单制度有4个方面的明显变化:一是在制定依据上更加丰富,吸收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家工商总局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多部委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管理内容。二是对原有9类黑名单进行了梳理整合,明确了6类黑名单,即: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无照经营黑名单、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三是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更加全面准确,由原来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黑名单管理,拓宽到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黑名单管理;由原来涉及假和骗的严重违法企业的黑名单管理,具体到对有骗取登记行为、直销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等受到行政处罚且累计达到规定处罚频次的企业实施黑名单管理。四是限制措施更加清晰规范,可操作性更强。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限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不得担任新设及变更或者相关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