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江都:“四字工作法”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18.11.2014  20:11

     

  近期,扬州市江都区院监所检察部门针对该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效不大的状况,重整思路,采取“找、选、评、联”四字工作法,促使该项工作得到显著提升。 

  一是“”,即切实履行职能,多元找取审查线索。除因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提出申请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外,该院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派驻工作职能优势,依托派驻检察干警,主动发现被羁押人员有不适宜羁押和不需要羁押的情况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二是“”,即严格过滤筛选,圈定重点审查对象。将高检院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已经赔偿并得到谅解、患有严重疾病、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对“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重大经济、毒品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的主犯,或是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法定不适宜羁押情形外,一般不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是“”,即注重风险评估,跟踪防控办案风险。该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通过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向看守所了解羁押表现、到所在社区了解平时表现的方式,结合被审查人员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进行释放后妨碍诉讼的风险评估。释放后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了解其情况,一旦发现有妨碍诉讼的情形,立即向办案单位建议对其逮捕。 

  四是“”,即注重联系协调,共享案件进展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因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而导致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现象,该院一方面实现与公安、法院等办案单位信息共享,便于及时了解案情及案件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与办案单位不定期联系协调,避免因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办案单位产生影响,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