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总工会出台《市直基层工会主席荣誉纪念章、颁发荣誉金实施办法(试行)》

05.02.2016  11:02

      日前,扬州市总工会制定《市直基层工会主席荣誉纪念章、颁发荣誉金实施办法(试行)》,对为扬州工运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市直基层工会主席离任或退休时授予荣誉纪念章、颁发荣誉金。

实施办法》提出,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申请荣誉纪念章需符合以下条件: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依法上解工会经费;具有上岗资格证书;任期内至少被上级工会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工作者;基层工会为合格以上职工之家;离任前两年会员(代表)测评满意率达到70%以上;任期内职工队伍稳定,未发生职工集体上访事件,本人无受到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荣誉纪念章由市直基层工会向市总工会组织部申报,市总组织部审核后,提出拟授予何种荣誉纪念章,报市总工会主席室批准。

实施办法》明确,荣誉纪念章按照任职年限,设工会工作重大贡献荣誉纪念章、突出贡献荣誉纪念章和特别贡献荣誉纪念章三种。授予荣誉纪念章的同时,颁发荣誉金。在本单位任职时间满10年的,颁发荣誉金2000元;任职时间满15年的,颁发荣誉金3000元;任职时间满20年的,颁发荣誉金5000元;任职时间满25年的,颁发荣誉金6000元;任职时间满30年以上的,颁发荣誉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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