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钱,以买房之名 崇川检察提醒:房屋买卖找正规中介
为了融资,便串通房产中介人员,假借买房之名,先支付少许首付款,成功过户拿到卖房者的房产证,再抵押该房产,用于骗取银行贷款和他人钱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的黄德瑜、陆某(取保候审)提起公诉。
现年35岁的黄德瑜是浙江省玉环县人。2015年12月,黄德瑜想融资,却苦于无房无车没有抵押能力。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陆某。陆某是江苏省靖江市人,平日里在崇川区从事房产中介工作。一看有客户上门,陆某很高兴,他托人告诉黄德瑜说:“想融资问题不大,只要信誉好,没有银行不良记录,就可以轻松融资。”
其实,所谓的“轻松融资”,实际上就是骗钱。早在2015年9月,陆某就与房产中介人员段某(已判刑)、朱某(已判刑)共谋商定,由朱某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寻找房源,段某负责联系急需资金的客户,并介绍客户通过朱某、段某购买他人房产,接着由段某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由朱某带着购房人去银行办理贷款,结清尾款。待骗得房屋过户后,朱某等人用房产证抵押借款,抵押得来的钱由朱某、段某一起分配。黄德瑜在知晓陆某的这番融资途径后,明知是违法的,但眼看着能“借”到钱,便也同意了陆某的提议。
之后,陆某、段某便安排黄德瑜购买被害人老赵位于南通市区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房价130万元。之后,段某出资支付首付款及中介费共计19万元,约定尾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结清。为了能从银行多贷款,段某还联系朱某操作网签合同和银行贷款,将该房屋的网签合同金额提高至239万元。最终,银行经过审查,认定该房产价总额明显高于同地段区域房子价格,未审批该笔贷款。
购房合同签订后,老赵便一直等着黄德瑜支付尾款。几次联系朱某和黄德瑜,朱某口头上都说贷款就快办好了。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老赵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们了。于是,发觉情况不对头的老赵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审查后,迅速对黄德瑜、陆某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4月7日和4月8日,分别将二人抓获归案。
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段某、朱某等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还打起了民间借贷的主意。2015年12月31日,朱某等人用过户后的房产证,向民间借贷人老蒋抵押借款85万元。朱某、段某各分得25万元,剩余的35万元借款被黄德瑜拿走,这些钱都被三人用于还债和挥霍。
针对房屋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骗局,办案检察官建议,房屋买卖时,一定要找正规的中介机构,并查验相关资质证件,防止上当受骗;银行也要加强房贷审核,并与产权交易部门建立衔接机制,及时监控房屋的权属及其变更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和民间贷款机构的监管,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