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获刑造成国资损失 崇安检察督促追回国有资产

21.07.2015  11:09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支持起诉,崇安区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任某返还该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清运费5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至此,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因被告人李菊根的渎职行为而流失的国有资产被追回。

  2014年,崇安区检察院查办了该区建设局原局长、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下称“城建中心”)原主任李菊根滥用职权一案。

  经查,2009年初,李菊根接受土方运输承包商任某的请托,同意任某将其他地方运来的约2万立方米渣土堆放于即将建设拆迁的崇安区机电仓库地块上。因渣土影响建设施工,同年6月,李菊根擅自以城建中心的名义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土方运输合同,将任某堆放的渣土清运处理,并以建设用地整理土方费用为名支付了55万余元清运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4年10月17日,经崇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菊根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在审查此案的同时,崇安区检察院跟踪发现,李菊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其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却迟迟未被追回。该院经了解得知,案发后,城建中心既未向任某追讨相关费用,也未采取任何挽损措施。该院随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城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城建中心多次与任某交涉,要求其返还清运费,但任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款项。今年3月2日,城建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任某返还清运费5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崇安区检察院也于4月20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城建中心的诉讼行为。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支持城建中心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