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父母被撤销监护权案判决 民政局担任10岁女童监护人

05.02.2015  14:47

  中国江苏网2月5日讯 昨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40分,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受害女童的父亲、被告邵某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受害女童的母亲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母亲另组家庭,10岁女童被生父侵害

  涉案女童小玲2004年10月出生,父亲邵某是徐州人,母亲王某系河南焦作人,但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需要他人照顾。邵某与王某结婚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小玲不到2岁时,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生活。王某则后来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起先,小玲由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邵某一个人带孩子就出现了严重问题。邻居们反映,“他经常打孩子,打得非常重”“没有朋友,没有兄弟姐妹”,以至于年幼的孩子常常饥饿难耐,跑出家门求助。

  2013年间,邵某还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女儿,多次强奸、猥亵小玲,并将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头部、脸部、四肢多处留下疤痕。2014年6月,好心的邻居带小玲吃了顿饭,其间孩子偶然间道出了隐情,遂报警而案发。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4年6月,就在公安机关侦办邵某案件期间,曾将情况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仍未接回其女儿抚养。在邵某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铜山区检察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小玲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正常入学,她的母亲王某对小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女儿不闻不问。小玲的祖父母已去世,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

  铜山区检察院发现上述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后,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政局起诉女童父母撤销其监护权

  2013年6月,发生在南京江宁区的两名女童因无人照顾而饿死家中的案件,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对可能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其监护权,以及撤销后如何保障儿童权益问题,也一度引发热议。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则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据此意见,徐州铜山区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女童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法院庭审视频征求孩子意见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据民政局的申请,指定张女士为未成年人小玲的临时照料人。由于小玲目前已经10周岁,能一定程度表达自己的意愿,本应依法传唤到庭,但由于此案特殊性,庭审现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征求了小玲的意见。小玲表示“不想去姥姥姥爷亲生妈妈那边去”,并对民政局指定的临时监护人张女士一家,表达了强烈希望生活在一起的意愿。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其女儿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其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王某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未成年人且音讯全无,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王某对被监护人的极度不负责任,也间接导致了其女儿长期受到父亲的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为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两人均不宜再担任小玲的监护人。小玲2岁即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综合考量其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及未成年人的意愿,认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考虑到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诸多因素。张女士作为个人,会面临困难和问题,故张女士亦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记者冒群

  法院判决:民政局作为孩子监护人

  法院综合认为,本案小玲已无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之规定应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且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法院经过合议后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由于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因此判决立即生效。判决后,铜山区民政局则当庭表示,鉴于小玲在张女士家生活已经安定,考虑目前采取在张女士家寄养、助养的方式安排她今后的生活,并视情况给予张女士一定的补助,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为小玲办理户口迁移、入学等事宜,确保小玲生活尽快步入正轨,健康成长。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