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竟吊死3岁亲生女 南通女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15年

24.06.2015  18:12

  新华报业网讯 2014年8月11日下午,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大兴村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年仅3岁的女童被发现吊死在一处低矮的鸡舍旁。警方经侦查发现,该案竟是其亲生母亲张某在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所为。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今年37岁的被告人张某,女,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左右,张某与徐某相识,然后结婚,2012年4月生下女儿晶晶(化名)。2013年7月份,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入狱,张某独自抚养女儿。张某长期吸食毒品,导致自己曾多次出现幻觉。因吸食冰毒,张某于2010年、2012年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2014年8月11日15时许,在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暂住地,张某与前来看望其母女的母亲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在其母亲走后不久,张某便带着自己3岁的女儿来到了海门市滨江街道大兴村。使用绳子将女儿吊在一村民家的鸡舍前,致使女儿当场死亡。随后,张某骑着电瓶车一人回到了暂住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晶晶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罹患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的精神障碍,但这一状态是因为其原因自由行为所致,即张某系故意放纵了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才使自己处于意识障碍状态,与其他重性精神病症或者脑品质性精神障碍有本质的区别,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被发现怀孕,后自然流产。

  法庭上,张某称自己很爱母亲和女儿,她也不知道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她已经不记得了,在其意识里女儿是被她送到幼儿园里去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绳子吊颈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经查怀有身孕,虽其后自然流产,可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系因其吸食冰毒后诱发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张某作为成年人,尤其是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仍处在责令社区戒毒期间,理应遵守国家禁止吸食毒品的有关法律,并预见到吸食毒品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然案发后,经尿液、血液检测显示张某在案发前不久仍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由此可以证明,张某未对自身吸毒行为加以自制,而是予以放纵,因而张某应当对主观上故意放纵自身吸毒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承担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说,本案被告人张某既往智力发育与精神正常,IQ值为92,辅助检查未见异常,社会适应能力良好。归案后,能准确辨认出自己及所驾电瓶车,意识清晰,思维尚有条理,情感反应适切,尤其是在庭审中,虽不愿表述其杀人犯罪事实及经过,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违法性质与后果有正确认识,理解、领悟、判断等能力良好。虽然张某因吸毒导致罹患兴奋剂(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精神障碍,且在案发期间存在明显的意识障碍,事后也不能说清自己的行为动机与经过,表现为在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的症象,但由于张某作案时的精神异常状态系其原因自由行为所致,即该行为系张某故意放纵了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才使自己处于意识障碍状态,而非其他重性精神病症或者脑品质性的精神障碍,故行为人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因吸食毒品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出现,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张亚军提醒,“冰毒”、“神仙水”、“奶茶”、“开心果”、“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都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用后会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不可逆的损害,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出现急慢性精神障碍,对自己的身体对家庭都是一种极大的摧残,千万不能沾。

  通讯员 顾建兵 金成飞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