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局出台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07.04.2016  20:25


  为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大广告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广告案件查办效率,南京市工商局近日出台了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提升广告监管效能。
  一是明确报告范围。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类广告案件的查办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局:上级机关交办的广告案件,包括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的广告案件,总局领导批示查处的广告案件、总局下达的《违法广告案件查处通知书》以及以发文形式交办、转办的重要广告案件;省工商局交办的广告案件;市政府、人大、政协交办的广告案件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广告大、要案件,包括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市局交办的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广告案件。
  二是限期办结报告。办案单位接到市局交办的违法广告线索,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立案查处的违法广告,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办案单位接到市局移交的违法广告线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查处结果、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并附广告样件、处罚决定书。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市局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报告。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结案的,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报告说明具体原因,并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三是定期考核通报。市局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制定相应考核细则。对执行报告制度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的单位予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推诿不办、压案不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