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负责人就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答记者问
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问:最高检在2004年和2006年曾两次下发文件,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部署。请问现在为什么又要制定新的规定?
答:党中央对公正司法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署了很多新的战略举措。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突出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丰富了律师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充实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这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3年7月,最高检专门召开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了律师界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和最高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曹建明检察长在会上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进行了深刻阐述,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4月,最高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将“制定保护律师合法权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意见”列为一项重要整改措施,规划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2014年10月29日,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审议这个报告时,一些委员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
为了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检在系统梳理以往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等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稿)》。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召开了律师界代表座谈会,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再次就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当面听取了律师代表的意见,作出了重要指示。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指示,结合律师代表反馈的意见,对《规定稿》进行了再次修改。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