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模仿电视剧情抢得六百余元获刑

08.12.2015  10:25

未成年少年刘某,在今年年初试图抢劫,一次未遂一次“成功”,所抢之物价值总计620元。令人惊讶的是,这一切的缘由,竟然只是模仿电视剧里的作案情节。日前,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这名未成年的少年获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

 

首次试手未得逞

 

2015年1月19日晚上9点多,还未满15周岁的少年刘某,趁着夜色来到了我市城南办事处银厦新村,伺机作案。

 

在观察片刻后,刘某物色到了“中意”的被害人沈某。刘某一路尾随沈某,一直跟到了住处。当沈某开门时,刘某便上前一只手抓住沈某的肩膀,一只手去抢她的包,沈某将包抓得很紧,并大声求救。

 

因沈某反抗,第一次作案的刘某心里也生了怕意,眼见不能得逞就快速逃离了现场。

 

再次作案顺利得手

 

第二天,心有不甘的刘某,决定再试一把,看看能不能“成功”。

 

同样是到了晚上10点左右,夜色中,他来到省靖中北门附近的一幢居民房门口,等待一会后,他看到一名单身女子正在停放电动车。刘某瞅准了这个时机,观察发现四下无人后,立即走上前,从女子背后用双手抱住女子的肩膀,用力拽下该女子的拎包。

 

这一次,刘某劫得的女式拎包里,有320元现金,而这只女式拎包本身价值300元。刘某在试一试的心态驱使下,抢劫了价值620元的财物。

 

模仿电影抢劫财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是甘肃省人,性格一直较为内向,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2014年10月,他来到靖江投靠亲人。

 

据刘某介绍,他抢劫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想效仿电视剧《插翅难逃》里的作案情节,想出来找人试试,冲动之下实施了犯罪。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尽管刘某犯罪时不满十五周岁,但是《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抢劫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其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市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