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两老板非法排污 被各判960小时公益劳动
世界环境日前夕,连云港市中院发布了两起创新性使用“劳役代偿”概念判决的环境污染赔偿案。这两起案件均是由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作原告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都是赣榆区石桥镇的石英石加工厂经营者,于去年9月经连云港市中院同日审理作出判决,两人除了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同被判罚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王某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购买工业废盐酸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龙北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了公共利益。后经当地环保部门处理,该石英厂已停止经营。
结合王某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法院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酌情认定为75000元。王某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法院予以采纳。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51000元,并于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另一案件被告顾某案情雷同,法院判决其赔偿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47500元,和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
顾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去年9月判决生效起,他参加公益劳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每周至少劳动一次,有时做一些绿化工作,有时在赣榆城区或乡镇做环保宣传。”顾某告诉记者,参与公益劳动能够为自己犯的错误进行弥补,他心服口服。
该两起案件审判长、连云港市中院副院长赵伦同表示,连云港全市法院在办理资源环境案件时,并不采取一赔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如针对刑事被告人滥伐、盗伐林木等案件,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被告补种指定树种林木。2014年以来,连云港全市法院此类案件判决并已实际执行到位共有8起,责令被告人补种树木2483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