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传

01.04.2015  01:56
            一、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二、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