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近日,媒体曝光了省外青少年、儿童用药安全事件,根据省政协委员提案和省领导批示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我省广大中小学生以及儿童群体用药安全。《通知》指出,各地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注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严格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诊疗行为和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中小学、幼儿园是本单位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药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所设置的卫生室相关从业人员是药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通知》明确,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于2015年2月份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自2015年3月份起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配备和使用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或配送药品。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展诊疗活动,或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符合卫生室设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诊疗行为,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药品使用安全,《通知》以附件形式印发了《江苏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点》。
(省局药品流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