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男子将房产转给前妻 被法院判决撤销

09.07.2015  14:31

 

 

我市一男子明知自己有巨额债务没有偿还,却还将离婚时协议分割至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转移至前妻名下。日前,靖江法院认定,这名男子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撤销了该行为。

 

僵局

 

[200多万元债权难以执行]

 

靖江人黄某是一个80后青年,曾多次向他的朋友鞠某借款。2014年4月1日,经双方结算,黄某共结欠鞠某借款203万元、利息2.3万元,黄某于同日出具了借条。此后不久,鞠某发现黄某“失联”。

 

无奈之下,2014年5月,鞠某至法院起诉黄某,经法院判决,黄某应归还鞠某借款本息2287127元。申请执行后,鞠某才发现原来黄某名下根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

 

为了不让200多万元债权白白打了水漂,鞠某多方查找黄某的财产线索。最终,他发现了黄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背后的蹊跷。

 

转机

 

[同一房屋有两份产权约定]

 

原来,黄某在我市城区某小区原先有一套住宅,但这处房产是他和前妻陈某的共同财产。2014年4月10日,黄某和陈某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处房产归黄某所有。然而,就在当月,黄某与陈某又签订了另一份协议,约定这处房屋产权由陈某单独所有,与黄某无关。5月4日,该房屋产权过户到了陈某名下。

 

鞠某认为,黄某对他负有巨额债务,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将仅有的房屋转移登记给前妻,损害了他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于是又起诉至法院。

 

破局

 

[转移登记被法院判定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全面地履行债务,黄某在明知自己对鞠某负有债务,而且还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就将其离婚时分割得的房屋,无偿转移登记至自己前妻陈某的名下,显然损害了债权人鞠某的债权。如今,鞠某申请撤销该转移登记行为,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将黄某的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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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