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将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

25.08.2015  10:30

  从9月1日起,昆山市将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凡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据了解,自备水源用户是指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利用自建的取水和处理设施,自取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自备水源用户自己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入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昆山市环保局核准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则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核准,可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特种行业用水包括高档洗浴、沐足、洗车、商业性游泳池、纯净水、饮料、酿酒业、建筑业用水1.80元/立方米;其他行业1.30元/立方米。今后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