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在全省率先将信用惩戒措施应用于集贸市场管理

18.11.2016  17:34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经营户及开办方经营管理行为,推动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化、长效化,11月7日,宿迁市工商、城管、公安、农委、消防支队等十二家职能部门联合出台《宿迁市市区集贸市场经营户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和《宿迁市市区集贸市场开办方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区集贸市场联合开展信用监管,这在我省尚属首例,其内容包括:
  (一)建立失信行为扣分制度。对市区集贸市场开办方及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外,还实行信用扣分管理,对市场开办方未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发现有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未及时举报和制止等24种行为,以及场内经营户占道经营、乱设摊点、虚假宣传、未取得相关证照经营、强买强卖、哄抬价格等32种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别扣除5-30分不等的信用分数。
  (二)形成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将在集贸市场上发现的开办方、经营户的失信行为、影像图片资料及扣分情况报送给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记录备案,每两个月将构成失信行为的经营户名单、失信内容及影像图片资料报送市工商局汇总,市工商局会同市城管委办公室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在一年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40分和60分,将分别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并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失信行为惩戒。对经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开办方,取消评选当年度文明诚信市场等荣誉称号资格。对经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场内经营者,根据失信程度,分别采取在市场曝光栏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当年度星级经营户等荣誉称号资格、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对象、督促市场主办方依据合同中事先明确的事项解除与经营户的租赁合同或收回摊位使用权等不同惩戒措施。
  (四)保障加分奖励和失信修复。市场开办方在市场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被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或获表彰,或被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分别奖励10-50分不等的分数,除因在重大创建活动中被扣分造成严重后果、因管理不力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市场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等被扣分外,其他扣分可利用奖励加分进行抵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场内经营户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能积极整改并承诺一年内不发生失信行为的,被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时能积极整改、消除影响并且连续两年均不发生失信行为的,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时能够接受处罚,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并且连续三年不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从市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删除,恢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