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谈“方崔互认对方在转基因问题造谣”为何未侵权

25.06.2015  13:47

  中新网6月25日电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人民陪审员张本正今日表示,方舟子、崔永元在转基因、雾霾、饮用水等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对于学术意见的争议,法院不宜介入过多来判断学术意见是否是科学正确的,法官的知识水平也难以判断学术意见的真伪。

  张本正是在回答在转基因、雾霾、饮用水等问题上,方崔双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且都认为对方“传谣”、“造谣”为什么都没有构成侵权时做出上述表述的。

  备受关注的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今日宣判,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其中,崔永元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方是民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元。

  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件宣判后,合议庭成员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代理审判员蒋强、人民陪审员张本正做客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间,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网络名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访谈,解读判决内容,回答网友提问。

  以为为访谈的主要内容:

   网络上经常有一些公共议题的讨论,讨论过程中可能“擦枪走火”。鉴于公共议题的讨论关系到公共利益,参与讨论的人是不是应该免责?

  蒋强:公共议题的讨论事关公共利益,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的价值,如可以促进真理的追求、促进参与民主政治、提升人们的知识水平,关涉人们的知情权等,而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如侮辱、诽谤,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不能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参与讨论的人不能以讨论公共议题为由对讨论中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而免除责任。

   公众人物如何认定?法律对他们的言论要求更高吗?他们是不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李颖:在法律上,公众人物是指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有一定知名度,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的人。一般而言,公众人物是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如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认定可从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1、为公众所知。2、自愿进入公众视野。所谓公众视野,包括体育、演艺、新闻媒体等以追求公众注意,并能够从公众注意中获得利益的行业都属于公众视野。3、客观上具有社会影响力。按照以上标准分析,崔永元、方舟子都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并非完全不受保护,对公众人物的言论以不损害人格尊严为底限。

  李颖:对名人来说,受关注程度越大,影响越大,他人因其不当言行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害。公众人物的言行广受社会关注,拥有众多的粉丝,其社会影响力比一般人大,一旦发表侵权言论,会迅速被转发、扩散,不实或侮辱言论给对方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更为严重,损害后果也比较大。因此,公众人物更应谨言慎行,避免其不当、不实言论对社会发生误导,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我们也不能泛泛而谈认为公众人物对其不实、侮辱言论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实际上其承担的责任是与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相一致的。由于一般而言,公众人物言论的关注度高、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常常更广,因此相比没有人关注的微博中的同样言论,其发表的侵权言论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坏,侵权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通常更为严重,因此可能因为同样的侮辱、诽谤行为,因为是公众人物发出的,就会产生比一般人的同样行为更大的侵权后果,因而要承担与侵权后果一致的侵权责任,所以似乎显得公众人物因此承担的侵权责任更重一些,实际是基于损害后果不同的考虑。

   网络言论一般比较随意,网络上合法争论和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里?网上发言一般要注意哪些问题?

  蒋强:名誉侵权一般包括侮辱、诽谤两种情形。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者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侮辱侧重于对人格尊严的贬低和毁损,表现为以语言或者行为的方式丑化、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人格低劣,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的行为。就二者的区别而言,诽谤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而侮辱则是以下流、粗鄙的语句或图象施加于特定人,一般不涉及事实问题。一旦涉及事实,也应是并非虚构或捏造的事实。另外,诽谤的事实往往是真假难辨的,而侮辱使用的词语或图象则是一目了然的辱骂或丑化,诽谤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而侮辱则一般是出于故意的。

  蒋强:有人认为,基于自由率性的微博发言特点,对微博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应该更宽,甚至有人主张绝对的言论自由。我们认为,自由和责任宛如硬币的两面,自由的背后对应着责任,享受更大的自由则往往意味着承担更大的责任。目前,网络中“只要自由不要责任”的现象令人忧虑,博主们常常完全忽略了给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伤害,认为网络上可以随意胡说而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微博的内容也要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微博言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微博具有更为自由随性的表达方式,这使得我们不能对博主发言内容有太高、太严苛的要求,而应更加尊重博主的个性表达方式,但是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宽容总是有限度的,不能一味纵容。考虑到微博影响受众具有不特定性、广泛性的特性,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判断,在“宽容”的“宏观视野”下,也要进行“就事论事”的“微观分析”。

  蒋强:我们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有一定法律边界的,这一边界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合法争论和名誉侵权的界限在于是否恶意贬低、侮辱他人人格,是否恶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贬损他人名誉。此外,法院在判断言论是否侵权时,需要对意见(评论)和事实进行区分,并确定对于意见或评论的“”的把握标准。

  蒋强:网上发言特别是讨论问题时,应该遵循一定的议事规则,应当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杜绝污言秽语,否则可能脱离主题、缺乏效率,并可能进一步滋生网络语言暴力,污染网络环境。

   网络论战的发言一般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别人先骂我,我后骂他,我算不算“正当防卫”?

  蒋强:正当防卫一般限于严重的、紧急的侵害行为,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上述条件。如果甲先侮辱、诽谤乙,则甲构成侵权,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乙反击侮辱、诽谤甲,则乙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言论的依据是不是一定要“证据确凿”?很多人在发布网络言论之前确实只是“道听途说”,怎么区分推测和诽谤呢?

  蒋强:发布网络言论最好是有较为充分有效的证据,但“证据确凿”事实上很难做到。网络侵权是过错责任,区分推测和诽谤,关键是判断发言人的发言是否基本真实,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考虑网络言论的特点,网络用户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证明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恶意进行侮辱、诽谤的故意。如果网民的言论没有对事实进行捏造、歪曲、夸大,没有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是基本真实的,是建立在一定合理依据上的诚实意见、公正评论,则一般是可以免责的。

   那么引用、转发他人微博,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吗?

  张本正:可能构成侵权。一般而言,引用、转发他人的微博,引用人、转发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而仍然引用、转发的,构成侵权。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转基因、雾霾、饮用水等问题上,双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且都认为对方“传谣”、“造谣”,为什么都没有构成侵权?

  张本正:这些公共议题事关公共利益,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讨论。双方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为避免窒息对有关公共议题的讨论,在争论中求得真理、达成共识,双方均应对个别令人不快的用语保持宽容。这种学术意见的争议,法院不宜介入过多来判断学术意见是否是科学正确的,法官的知识水平也难以判断学术意见的真伪。如果双方自己内心的真实意见是认为对方的意见不对,仍属于学术意见的争议,这些言论不宜认定为侵权。另外,“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负责任发表”是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抗辩事由,其要求发言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且发表意见是审慎的、负责任的。其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发言内容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且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对于牵涉公共利益的公共议题讨论中的某些个别用语虽然可能不当,法院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也会更为宽容。

   法院是如何认定二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他们的名誉受损了吗?

  李颖:法院采取了先对具体微博进行分析,后整体进行判断的方式,认定二者均有部分言论存在侮辱或诽谤之处,恶意贬低对方的人格,在公开的微博上发布这些言论,会使不特定公众对各自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均构成侵犯名誉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网友问题。网友“在哪里”问:赔偿的合理费用是怎么样认定的?为什么方是民赔偿的合理费用比崔永元多?

   张本正回答网友问题:赔偿的合理费用是怎么样认定的?为什么方是民赔偿的合理费用比崔永元多?

  合理费用的项目主要是公证费和律师费,具体数额是法院考虑了公证的必要性、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的,也考虑了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各方的诉讼请求中获得支持的比例。崔永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较高,法院综合考虑其公证的必要性、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后,酌定方是民赔偿的合理费用比崔永元赔偿的多一些。

   网友问:我看今天判这俩人都公开赔礼道歉了,对吧?挺好!不过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法院是如何考虑的呢?

  李颖:我看今天判这俩人都公开赔礼道歉了,对吧?挺好!不过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法院是如何考虑的呢?

   网友提问:为什么时隔这么长时间才宣判?

  蒋强:本案证据多、争议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涉及本诉、反诉,证据交换就进行了多次,还涉及言论内容的分类、附件的制作等工作,需要有相对整块的时间进行事实和证据的梳理、文书的撰写。本案涉及网络侵权领域的一些新型、疑难问题,某些问题可能至今仍有争议。为确保案件质量,合议庭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讨论、数易其稿,经历较长的时间进行讨论、修改,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宣判,慎重作出本案判决。

   网友:本案的精神抚慰金都是怎么定的呀?

  李颖:综合考虑双方所发布侵权微博的内容,法院认为仅采用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并不足以弥补对方所受伤害,对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各自的侵权情节酌定的。崔永元的微博主要涉及的是侮辱性言辞,相比之下方是民的相关微博用语在这方面风格不同,法院考察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双方各自的语言风格、造成各自精神损害的程度等侵权情节后,酌定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原标题:法院谈“方崔互认对方在转基因问题造谣”为何未侵权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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