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宿迁金融如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12.10.2015  12:32
            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从9月16日起,宿迁银监分局联合银行业协会,开展了“第四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月”活动,全市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参与。
              对于宿迁来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有突出的战略意义。90%以上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这是实情;在经过19年的高速发展后,宿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新问题———这是市情。万众创新、全民创业,成为宿迁市委、市政府谋求经济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而创新与创业,落地之初,就是一个个小微企业。
              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宿迁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金融财税等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与措施。那么,宿迁的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到底有哪些“护身符”呢?
          银监会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主要政策措施
            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指出,着重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高效审批、激励约束、专业化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机制。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指出,鼓励银行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实施单独定价、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推动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更好地扶持小企业发展。
            小企业专营机构“四单原则”:《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指出,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和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
          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与网点设立相挂钩:《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指出,对于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占该行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原则上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授信客户数占比不应低于70%,其他省份不低于60%),监管部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值。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两禁两限”:《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适度放宽:《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指出,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宿迁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再担保体系:设立市级再担保基金,启动资金5000万元,逐年滚动增加。对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凡愿意承担再担保费用的,纳入市级再担保体系之中;发生代偿责任后,由市再担保基金按代偿额的40%先期偿付,然后依法予以追偿。
          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