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试行社会救助失信惩戒 骗保成倍处罚、主动退保有奖励

15.03.2016  10:48

   中国江苏网3月15日讯  为加快推进宿迁全市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宿迁市民政局、经信委、住建局、人社局、卫计委、教育局、残联日前联合出台了《宿迁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经实施。

  记者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获悉,《办法》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拥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申请或已获得社会的救助对象。

   骗保可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了四类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包括:申请或已获得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或已获得救助对象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失信行为。“在各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后,有失信行为的的社会救助对象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录入市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工作人员邢政告诉记者。

  “主要来说,有失信行为且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得纳入社会救助。”邢政介绍,针对对曾有失信行为、但符合救助条件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提高复查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频次,当其经济状况好转并超出社会救助条件时,将及时退出救助。“如果是使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来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还将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根据《规定》,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收入达标、主动退保可保留3个月低保救助

  有惩戒当然也有奖励。《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对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种奖励、表彰的行为,经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予以实施激励。

  “主要体现在手续办理和延缓退保方面。”邢政介绍,“对一些遭遇急、难的守信申请救助对象,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将会简化程序、从优从快办理。特别是社会救助对象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可延缓一季度退出低保,即自收入发生变动后的3个月内仍然保留原有低保救助待遇,作为扶持生活的过渡期。

  此外,社会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