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规划局规范函询提升监督执纪实效

17.05.2016  12:10
 

近日,宿迁市规划局正式实施《宿迁市规划局函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函询工作的涵义、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工作程序、结果运用和纪律要求予以规范,为监督执纪“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保障。

  据了解,《办法》所称函询,是指驻该局纪检监察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向干部职工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的一项监督措施,并对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函询。即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在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干部职工个人相关事项报告等信息综合分析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上级组织转来或相关部门要求配合落实有关问题的;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据介绍,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驻该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或集体会审把关。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应要求其补充说明;对补充说明仍不清楚的,或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不一致的,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同时,对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函询的问题经核实存在问题需转立案程序的,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潘剑威  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