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检察请人民监督员说“不”

28.05.2015  10:59

  “我们不同意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的意见。”今年2月10日,宿迁市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该市宿豫区检察院拟撤销某村副村长陈某某涉嫌贪污案时,向该院表明了他们的监督评议意见,“陈某某虽然贪污数额不到一万元,但贪污的是国家拨付的农村五保供养金,影响恶劣,应当定罪处罚。”随后,宿豫区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未作撤案处理,鉴于陈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要件,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

  据了解,宿迁市检察院是2014年6月省检察院确立的首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去年以来,宿迁市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职务犯罪案件20件,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有4件,占总监督案件数的20%;包括不同意检察机关撤销案件1件,不同意检察机关不立案3件。对这些意见检察机关均予以采纳。

  而在此前,该市人民监督员很少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说过“”字。

  “变化来自于我们着力推进的‘三个保障’举措。”宿迁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鹏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要求,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应当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上有所作为。为此,该院高度重视和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独立监督权,通过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促进该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

  “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知情权,关键是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据宿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俊祥介绍,该院重点抓好“两个主动”。

  该院通过组织召开人民监督员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传达中央和上级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精神,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改革新动向、新部署、新要求。与此同时,主动公开案件办理信息。该院通过“检察开放日”、案件监督评议会、人民监督员座谈会等途径向人民监督员公开,让人民监督员能够全面了解自侦部门办理案件程序,并定期召开自侦案件通报会,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自侦案件办理情况,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条件。

  今年3月,在该市沭阳县检察院召开的案件通报会上,人民监督员认为该院办理的徐某某受贿案中2名行贿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并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宿迁市检察院立即组织人民监督员评议会,5名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后,建议沭阳县检察院对2名行贿人立案侦查。次日,沭阳县检察院即对2名行贿人作出立案决定。

  仅仅让人民监督员知道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是不够的,还必须让人民监督员亲身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宿迁市检察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通过落实人民监督员参与权,请人民监督员找“”。

  首先是参与案件告知。每一个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该院均邀请人民监督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其次是参与专项检查。在专项监督检查中,人民监督员共提出整改建议20多条,检察机关一一进行了落实。

  据王鹏介绍,该院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时,切实做到“五个一律”。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时,一律由人民监督员进行谈话和记录;评议、表决案件时,一律由人民监督员主持案件评议会,表决时检察人员一律主动回避,让人民监督员客观、充分表达意见和独立表决,一律不受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约束和影响;对人民监督员说“”的监督意见,一律认真反馈。

  据统计,2014年以来,宿迁市检察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该市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104件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主动申请监督其他涉案人员应当立案而未立案3件7人,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案件2件4人。此外,组织人民监督员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案财物管理进行专项监督4次,参与检察机内部监督检查活动16次,所提意见建议均得到落实。

  □本报通讯员赵定涛孙 涛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