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获得地方立法权 已确定首个立法制定项目

25.01.2016  16:56

   中国江苏网1月25日讯 近日宿迁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意味我市可以根据市情制定具有“宿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宿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也正在起草中。

  那么,宿迁是缘何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权又将给宿迁带来什么变化?……今天,记者就为您说说“地方立法权”的那些事。

   关键词:“权”由何来宿迁如何获得地方立法权的?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地方立法权扩充至“所有设区的市”。此前,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只有“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江苏省仅有南京、无锡、徐州、苏州。

  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决定公布之日起,宿迁等3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13个地级市全部获得了地方立法权。

  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极其重要的职权。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关键词:立法有“限”地方立法权有什么限制?

  修订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宿迁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方面,结合本地实际,行使地方立法权。此外,地方立法在批准程序上,市级立法项目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并报国务院、全国人大报备,且不能与上位法冲突,重大、有争议的立法项目需要开听证会。

  同时,《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