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推进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09.04.2015  18:55

  近年来,宿迁市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宿迁实际,在非遗保护领域积极探索,推进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一是建成非遗保护“四级”名录体系。目前宿迁市共有县(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314个,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510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72个,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06人;省级非遗项目19个,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5人;国家级非遗项目1个。全市已初步建成国家、省、市、县区“四级”非遗名录保护系统,囊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等多个领域。“四级”非遗名录保护系统的建成,促进全市非遗保护的规范化发展,使宿迁市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加注重整体性和长效性。

  二是完成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中长期保护规划。根据文化部、省文化厅的有关要求,积极制定全市2个国家级、19个省级非遗项目的中长期保护规划。规划主要以项目的有效传承为主要目标,以保护、保存、传承、传播为主要任务,以政府主导、服务、保障为主要条件和手段,针对项目生存的现实问题和原因,采取具体的对策和措施。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做到合理规划,科学规划。通过制定具体的项目保护规划,使项目发展有指针、有蓝图,切实推动非遗项目有效传承和发展。

  三是出台《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今年3月25日,宿迁市政府印发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并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七章28条,重点从保护职责、保护传承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文化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非遗专题展馆建设;建立非遗保护与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和非遗保护专项经费投入机制等。该《办法》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宿迁市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是近年来宿迁市非遗领域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宿迁市非遗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下一步,宿迁市文广新局将加大非遗保护工作和《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宣传力度,组织全市非遗保护工作者和非遗传承人集中学习国家、省、市非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全市非遗保护工作朝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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