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封顶线提高至16万元

03.12.2014  08:58

  宿迁市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11月1日起执行。

  

  一是调整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调整为16万元。

  

  二是缴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筹资标准补缴费用。当年度欠费补缴的,补缴前连续参保的居民,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月起算,第四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中断参保补办续保手续的,待遇享受按新参保处理,前后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保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长期居住在宿迁市的外市户籍居民可以参加宿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当年筹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是调整居民医保门诊政策。参保居民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门诊就诊的,取消其门诊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