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广场舞 “任性”将被罚

22.06.2015  17:13

  《宿迁市市区广场舞管理办法(草案)》近日举行了听证会,规定开展广场舞活动的时间为7点至10点、18点至21点,夏季晚上时间可延长至21点30分。中考、高考前3天至考试结束及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日期间,严禁开展广场舞活动。同时规定,噪音扰民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该市的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到辖区内的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登记、签订自律承诺书。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可视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者为责任人。广场舞活动地点应当在城市广场、公园、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住宅小区、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区周边200米内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严禁开展广场舞活动。在音量标准方面,广场舞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其声源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60分贝。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对超标准排放噪声的行为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依法对其使用的音响器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处罚款。同时,明确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组织各类表演活动中,不得允许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广场舞活动团体、组织及个人参加表演活动。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