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宿迁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21.08.2015  00:45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8月16日,宿迁市委组织部和宿迁市审计局联合出台了《宿迁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分别从全面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突出报告评价重点、科学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和加强成果运动等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加强协调,全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配合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审计进点前,组织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组织部门的相关处(室)要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审计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建立审计跟踪机制。审计过程中,组织部门要到审计一线,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审计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审计会商机制。审计结束后,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的相关领导、处(室)负责人要共同听取审计组人员的审计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审计发现问题和有关情况,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会商评价。
突出重点,准确撰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重点。《办法》对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评价重点各有不同,各有侧重,《办法》还规定报告中要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市委有关要求情况以及市领导或相关部门关注的其他事项进行专门评价;准确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在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时,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绩”(工作实绩)和“责”(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依法据实进行审计评价。
实事求是,科学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职考核评价工作由组织部门参照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等研究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被审计对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对具体工作事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情况按照好、较好、差三个层次进行考核评价。
完善制度,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成效。严格整改验收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应严格按审计报告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任,由接任领导及领导班子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告分别送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落实警示谈话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评价结果为 “差”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组织部门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其进行警示谈话。经济责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长效监督制度。审计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资料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由组织部门纳入领导干部长效监督管理。 袁维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