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印发《宿迁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25.05.2015  16:42

      日前,为贯彻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精神,加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宿迁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宿迁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宿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通知》)。

      《细则》对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以及移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扩充了接收档案单位基本名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档案进馆工作,对丰富馆藏资源、改善馆藏结构、安全保管和高效利用本地区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通知》体现了宿迁市委、市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细则》的推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得档案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存史资政、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推进宿迁市档案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也是宿迁市积极践行法治精神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