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连云港225家未缴公积金企业被督促整改

23.12.2015  11:53
 

本报讯 日前,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区内225家非公企业寄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在30日内予以整改。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因此,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并非可缴可不缴的福利,而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但是,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以公司效益不好、员工流动性大等为借口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去年底,连云港市出台了《连云港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办法》,明确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属严重失信行为。

为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前期摸底排查的情况下,于日前向市区225家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寄出《告知书》,督促这些企业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到银行开户缴存。如企业仍不整改,且对失信认定无异议,该企业的失信记录将被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7年,失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此外,被记入“黑名单”的企业也将成为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对象。

胡云

2015年12月16日《中国建设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