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需更精细更有力 ——关注第七个国家宪法日
今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为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有关专家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即将进入“十四五”时期,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迎来新的战略机遇期,希望各界进一步提高对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视程度,加快妇女事业发展进程。
权利平等保护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告诉记者,宪法规定了妇女在各方面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明确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这充分表明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是国家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政策、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援助等加以落实。
“权利平等保护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郭延军表示,我国一直都很重视推动男女平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中国共产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所领导的革命,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妇女解放。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制定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点就是要有效实施宪法、落实宪法。”郭延军说,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对于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必定产生积极影响。
郭延军进一步解释,首先体现在立法上,宪法实施的基础性环节就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因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次,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担负着合宪性审查的职能,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它们都会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具体落实到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使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更加健全。
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现行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我国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成绩有目共睹。在刘小楠看来,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筹备和承办’95世妇会以来,我国不断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已经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人权和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郭延军认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障女性和男性具有平等机会的法律,一类是对妇女权益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
郭延军告诉记者,在保障女性和男性具有平等机会方面,现行法律已经关照到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以及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过,从具体细节来看,现行法律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相关立法可以进一步具体化和精细化,即将一些抽象原则和规定具体化为有效可行的法律标准和措施。比如在就业领域,就业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并且变得更加隐蔽。法律应当能够提供明确的判断就业性别歧视的方法,充分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郭延军认为,在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方面,现行法律根据女性的特殊性主要关照了女性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这主要体现在对家庭暴力、性骚扰、拐卖绑架妇女等问题的治理和对妇女在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给予的特别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在郭延军看来,有关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的预防、治理和消除方面需要尽快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法律规范,制定更为具体有效的保障措施和对违法者课以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关于妇女职业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则有需要反思的地方。”郭延军说,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很好处理特别保护和机会平等的关系,比如有关退休年龄的差别对待。二是没有很好处理特别保护和女性职业自由之间的关系,比如根据体力劳动的强度限制女性的职业领域。三是未能很好解决生育给女性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郭延军认为,解决上述问题,要重新审视对男女差别对待的法律政策,评估对女性社会地位产生的影响,避免表面是保护女性其实造成以保护的名义歧视女性的问题。既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必要的特别保护措施予以清理,也要进一步研究能够有效减少生理性别差异主要是生育对女性职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制度,比如制定更为科学的生育保险制度,平衡女性、用人单位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共担生育成本。
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需要与时俱进
宪法第四十八条强调“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刘小楠认为,这对于法律具体落实宪法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这些年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男女平等理念的认识水平不断提升。”刘小楠告诉记者,但是调研中也发现,一些部门对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就业歧视案件的当事人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非常有限,处罚额度过低。
刘小楠发现,国际上关于“同工同酬”的概念在发展变化,此前一般认为是相同工作、类似工作同等报酬,现在普遍认为是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即“等值同酬”。法律在落实宪法关于“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时就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细化和发展。我国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男女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其中部分原因就是没有实行“等值同酬”。
2014年,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进行评估。刘小楠介绍,评估意见建议中国加强对公职人员开展性别平等培训。对公职人员的职业培训特别是领导力培训应当增加男女平等的内容,给更多女性机会,培养女性领导力。
“我国在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仍需要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刘小楠说,比如在相关法律政策中对女干部规定相应的配额,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方面,具体落实宪法第四十八条的原则规定。“15年过去了,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希望尽快完善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强可操作性。”刘小楠说。
基于当下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郭延军认为,要重点在执法上下功夫。已经制定的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制度要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比如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反家庭暴力法应尽快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将法律规定的告诫制度、庇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落实到位。在司法方面,涉及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案件比如涉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案件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研究和建立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且易于查清事实真相的举证制度,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形成比较清晰的裁判标准。此外,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妇女自身要强化权利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整个社会要真正树立男女平等价值观和践行男女平等宪法原则。
刘小楠认为,应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将性别与人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体系。从学前教育起,就应促进女孩和男孩之间平等、合作、相互尊重并共同分担责任。还应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