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专项补助政策解读

23.01.2017  19:10

  一、实施期限。

  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专项补助政策自2015年5月23日起实施。

  二、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镇村公交建设性项目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性项目。其中镇村公交建设性项目主要包括以乡镇(含涉农街道)或片区为单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岛屿村除外)均开通镇村公交的乡镇;以县(市、区)为单位、辖区内所有乡镇或涉农街道均开通镇村公交的县(市、区);以车辆为单位,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验收的镇村公交车辆更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性项目主要包括智能公交调度系统、出租汽车电调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等。

  三、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镇村公交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1)开通镇村公交的乡镇和县(市、区):

  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编制县域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及镇村公交线网规划,出台城乡客运的发展扶持政策,明确县级财政全额承担或县、乡两级政府分担车辆新增(或更新)补贴、经营性亏损补贴、政策性亏损补偿等,确保每年资金投入情况良好。镇村公交应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营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禁止挂靠承包经营。镇村公交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率达100%。镇村公交应符合“五定四统一”(定线路、定班次、定时间、定站点,定票价,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服务标准;镇域范围内行政村通车率100%,实行低票价制度;正常运行时间一年以上,服务质量考核优良,旅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建有乡镇客运站的,镇村公交应进站经营,并与县乡客运班线无缝衔接;没有乡镇客运站的,镇村公交线路起讫点应设置候车亭(牌)。班次间隔满足出行需求,班次时刻应在候车亭(牌)公示。镇村公交按规定统一车型,统一喷贴“镇村公交”标识;车辆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良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统一公示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和线路走向图。镇村公交的开通和运行符合《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和《江苏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

  (2)镇村公交车辆更新:

  所在县(市、区)开通的镇村公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标准,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并有效运营。服务质量考核优良,旅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地方政府财政有效落实镇村公交经营性亏损补贴和政策性亏损补偿。报废车辆车龄达到5年以上,报废手续齐全。新购车辆已全部投入镇村公交运营。

  2、补助标准

  (1)对所有行政村均开通镇村公交的乡镇,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每个乡镇奖补30万元;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不含高邮市、宝应县)、南通市、泰州市(不含兴化市)每个乡镇奖补40万元;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每个乡镇奖补50万元。

  (2)对所有乡镇均开通镇村公交的县(市、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每个县(市、区)奖补100万元;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不含高邮市、宝应县)、南通市、泰州市(不含兴化市)每个县(市、区)奖补200万元;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每个县(市、区)奖补300万元。

  (3)镇村公交车辆更新:按照购车款的2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辆。

  (4)高邮市、宝应县、兴化市参照苏北地区奖补标准执行。

  (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性项目

  1、申报条件

  (1)智能公交和出租汽车电调系统

  符合所在城市公共交通或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已纳入省级项目库。建设内容应包括:面向行业管理的信息系统、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系统和面向企业的运营调度系统,并与省级管理系统联网。已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六个月以上,符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和功能建设要求并验收合格。

  (2)公共自行车系统

  已纳入省级项目库,所在城市的公共自行车系统车辆总规模不低于8000辆,设立公共自行车网点不低于200个。系统改(扩)建的,年新购车辆还应不低于3000辆。车辆已全部投入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的智能化管理,符合一卡通借通还等运营服务标准,系统运营良好。

  2、补助标准

  智能公交调度系统按照一个地级城市300万的标准进行奖补;出租汽车电调系统按照一个地级城市200万的标准进行奖补。公共自行车系统按照10万元/千辆的标准进行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