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合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8月4日,无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线索移送办法、形成惩防腐败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意见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工作计划互商。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如有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应及时反馈审计机关,以便审计机关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一些信访反映较多等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可建议审计机关予以重点关注。在开展工作中,相互之间可根据需要,在相关单位和个人经济、信访举报信息等方面的提供给予支持;同时,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线索应做到及时相互移送。
二是期限办理互定。双方在查办案件、监督检查或审计(调查)项目结束应将线索移送函等相关材料在15日内相互移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立案及结案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审计机关;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作为审计机关,应在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后15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三是人力调配互助。审计机关应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办案人才库,将本机关中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保密意识高的审计人员选调入库。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审计人员参与办案的,优先从办案人才库中抽调,审计机关应当给予支持,保证抽调人员及时到位。同时,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整改回审工作中,必要时应派员参加,督促落实审计结果。
四是成果运用互通。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强化成果运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就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等所做的综合分析材料,在允许的范围内应抄送审计机关;作为审计机关就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所做的综合分析材料,也应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是责任明确互究。一方面明确,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遇单位或个人故意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另一方面,对双方在移送工作也作了“自我”责任追究的要求,明确规定,如发现以压案不移或以纪代罚、以罚代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双方相关人员的责任。(张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