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月13日,丰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 丰县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保障科技资金安全构筑“防火墙”。
3月初,丰县审计局围绕“科技强县”战略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创新提升、超越引领”、驱动科技创新、发挥最佳效益为主线,对该县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调查。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提出了整合沉淀科研资金、孵化资金,加大创新与研发资金对科技企业的投入,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体系,提增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等审计建议,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主管副县长在审计专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由县科技局牵头并会同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后,出台了该《办法》。
该《办法》明确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集中、放大以及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原则;专项资金向高科技含量项目倾斜,把拥有核心技术、能迅速扩大产能、延长产业链和提高尖端水平,产品和技术具有高成长性和前瞻性,拥有市场潜力的新兴产业项目作为扶持重点。
《办法》对财政、科技、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对资助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核算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对项目单位的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作了界定。要求加强跟踪监督和考评体系建设,实现科技资金的最佳效益。项目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内要及时验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要书面向项目下达单位申请验收、结题,同时必须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对于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挤挪截留、改变资金用途、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失信、失范行为,在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负面清单,并视情节对其以后年度申报财政资金项目予以限制,进行记录和惩戒。(胡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