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审计局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审计处理处罚定性

30.12.2014  13:35

      为提高审计规范化水平,规范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统一审计报告的表述和对问题的处理(处罚)标准,连云港市审计局近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并就部分事项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
  一是关于查处问题类的小标题设置。对于审计报告中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的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要求按照省厅编发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进行表述。在提交局领导审阅和审理的审计报告(含核对稿、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中,需要在小标题后面注明《向导》上册或下册中的页号和问题序号。对外发出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时删去括号中注明的内容。
  二是关于无法对应《向导》的一些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无法与《向导》严格对应时,审计组应进行充分讨论,依据相关的法规对问题进行适当的定性,并作为审定会研究讨论的重点。小标题后面不加说明,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明引用的法规条文,并符合审计准则和审计文书格式的要求。
  三是再次强调法规的时效性。《通知》要求,对出现《向导》中的法规已被新法规取代,或因审计追溯时间需要适用老法规的,则以新法规或老法规作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并在引用的法规后面加以说明。
  《通知》还对审计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予以规范。(王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