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审计局促进司法部门建立或废止4个制度性文件

24.11.2015  12:15

  今年上半年,常州市审计局对某司法部门开展的审计项目中,重点关注行政部门履行职能过程中建立和执行的制度文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风险隐患。从业务流程是否合理、财务核算是否规范及下属事业单位运行是否合规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具体整改建议。该单位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采纳审计建议,并根据审计报告进行了积极整改。11月23日,司法部门向常州市审计局递交了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专门发文建立或废止制度文件四项。
      一是建立印刷(采购)支出规定。在对印刷采购业务审计中发现,个别印刷事项未与承办单位签订印刷合同,未对印刷业务单价、数量及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束,随意性较大。经审计后,该单位建立了“印制(采购)经费支出规定”,要求发外印刷需填报印刷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签,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必须签订印刷合同。
      二是建立协会收取会费制度。该单位挂靠的某协会,从成立之初就采用按会员单位业务收入比例收取会费的制度,违反了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应具有浮动性。该部门敦促协会建立了“某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费收取具体标准、收取方法以及会费使用管理事项。
      三是废止该单位《廉政保证金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单位员工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廉政保证金,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下,单位按照同等比例进行奖励。审计指出该制度虽能有效推进廉政建设但违反规范津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司法部门根据审计发现对此办法进行了废止。
      四是废止事业单位计提“三项基金”制度。该单位于2002年制定了某下属事业单位“实行基金提取分配制度,年终结余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至审计时,已经累计提取三项基金2700多万元,计提基金制度与现行财务制度不符。司法部门根据审计建议进行了废止,并责成下属单位对已经计提的基金结余进行调账处理。(郭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