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审结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庭审现场
人大代表参加旁听
女童(左)通过视频表达意愿 通讯员供图
1月9日,现代快报曾作报道
徐州审结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昨天,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个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父亲性侵女儿
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
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生,父亲邵某系徐州人;母亲王某河南焦作人,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邵某当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河南。
在小玲1岁多时,因家庭矛盾两人离婚,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铜山区生活。2013年,邵某多次性侵、猥亵当时还不到10岁的小玲。那一年的2、3月份,挨饿的小玲出门讨饭吃,和邻村村民张女士相识。“她突然从路边跑出,拦下我的车喊‘饿’。”
被好心的张女士救助后,小玲又几次到张女士家中求助。直到2014年的一天,小玲吐露了其被父亲和邻居性侵的情况,案件由此被揭露。警方追查之下,查出其父邵某和邻居老汉都曾对小玲实施过性侵行为。
2014年10月,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生效。其邻居家那名老汉也因性侵小玲被判刑。
小玲祖父母已经去世,徐州无其他近亲属。而小玲受侵害后,得不到家人的任何帮助。其母亲王某,自小玲回徐州生活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更为荒唐的是,在得知小玲遭遇性侵后,也置若罔闻,不愿接回孩子。
在父亲入狱后,小玲暂由热心的张女士抚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玲把那里当成了自己的家,并亲密地称呼张女士为“妈妈”。
办理此案的铜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小玲的遭遇不胜唏嘘,“整个家庭根本就是父不父,母不母,令人匪夷所思。”
除了将邵某移送法办外,还就小玲的困境向铜山民政部门出具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邵某及王某的监护权。”
女孩母亲缺席庭审
昨天上午,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件开庭审理。
作为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小玲的父亲邵某和母亲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将监护权移交给铜山区民政局。
被申请人邵某,正在监狱服刑,通过法律援助,邵某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王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2014年12月,“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此案也是该意见第一例司法实践。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
昨天的审判中,铜山法院院长王牧亲任审判长,与少年庭资深法官王宇红和年轻法官高晶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还请来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司法、妇联、教育、共青团及社会组织人士和法学院校的学者等参与旁听,并发放调查问卷倾听民意。
在庭审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围绕是否应该撤销邵某和王某的监护权,以及撤销后该指定谁为监护人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受害女童通过视频表达意愿
在举证环节,铜山区民政局列举了小玲目前生活状况,小玲亲生父母的家庭、身体情况,以及小玲所在的村委会的情况,力图说明小玲的亲生父母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权,而其亲属以及所在的村委会也无意抚养小玲。
昨天,11岁的小玲通过视频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我不想他,也不想见他,他不是我爸爸。”
当问及是否愿意和亲生妈妈一起生活时,小玲也明确表示不愿意,“我想和张妈妈生活在一起。”对于外公外婆,小玲也不愿跟他们生活,“他们不好”。
根据法院的社会调查,小玲的母亲和外公外婆均不愿照顾小玲。邵某的代理律师表示,“邵某愿意放弃女儿的监护权,出狱后也不会打扰女儿或指定监护人的生活。”
监护权到底该给谁?
但对于由谁来监护小玲的问题,邵某的代理律师称,邵某只希望指定有利于孩子成长和生活的监护人,别无所求,“孩子和张女士一家生活非常融洽,希望法庭考虑尊重孩子的意愿。”
在法庭上,张女士也表达了自己想监护小玲的意愿,她称自己家仅有一个3岁大的女儿且和小玲相处融洽,自家的经济状况尚可,每年几万元的收入足以保证小玲衣食无忧,最重要的是她和小玲感情很好,“我喜欢小玲”。
铜山区民政局表示,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民政部门将积极协调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对小玲在户籍、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方面不遗余力,“有能力、有资格、有条件让小玲有更好的生活。”
取得孩子监护权
法庭发出的20多份调查问卷,大部分都同意由民政部门取得监护权,也有人提出可以“共同抚养”。
合议庭审查后认为,邵某对小玲多次实施性侵,并长期虐待、暴力殴打孩子,已不适合继续监护孩子,而王某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从未看望和照顾小玲,未尽抚养义务,不但未履行监护职责,还间接导致女儿受到侵害,也不适合再监护小玲。小玲不到2岁即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玲。
综合考量,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临时照料人张女士与小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无抚养义务,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但考虑到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而且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诸多因素。法庭认为,张女士对小玲的监护责任,会面临困难和问题,故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合议庭认为,“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民政局
怎么当监护人?
采取助养或寄养方式,让孩子住在指定村民家
铜山民政局当庭表态,直接把监护权转移给张女士不合适,但可以采取助养和寄养的方式,庭下和张女士签署协议,以照顾她和小玲的感情,避免孩子受到二次感情伤害。
“如果采取助养或寄养的方式,那么民政部门就主要起到监督、监管的作用。”铜山民政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李福达说,民政部门会从生活上、精神慰藉上、心理辅导等方面全程跟踪,关注孩子的成长。同时对小玲开展困境儿童救助,并且安排小玲尽快入学。
“孩子的受教育程度很差,11岁了,几乎不认识字。” 李福达说,“我们将根据困境儿童的救助政策,对这个小孩实施救助,一个月大约700元的救助金,她的教育也会跟上,过了春节以后,就上一年级。”(李伟豪 夏友峰 王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