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审理的多起“小”案件被写进最高法报告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江苏审理的多起案件被“点名”。这些看似很“小”的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一纸判决,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艾文礼案: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从宽处理
【报告】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5万件2.9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中管干部的27人。准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艾文礼等主动投案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回放】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任各职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艾文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去年4月,苏州中院一审对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本案的判决结果,妥当回应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建议,以及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对于感召腐败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倪菊葆案:以发展眼光处理民企不规范行为
【报告】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苏州中院再审改判倪菊葆案,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
【回放】2010年3月,倪菊葆因在担任4家单位法定代表人期间实施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2018年11月,倪菊葆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申诉。2019年7月,苏州中院再审认为,倪菊葆实施的拆借资金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部分犯罪数额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倪菊葆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董事长戴雅萍:倪菊葆是苏州吴江地区改革开放后第一代知名企业家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还原事实真相,将原审认定的合同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稳定了企业家预期,为企业家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也为不规范经营的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对于强化企业家遵纪守法的意识,引导企业家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小偷逃逸溺亡”案:法不强求正义者的注意义务
【报告】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
【回放】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被发现,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和工友紧跟着追了上来。由于工地草丛过于密集,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当倪某3人再次看到张某时,他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倪某3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但张某继续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要求倪某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吴江法院驳回。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委书记余梅: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并追赶小偷是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追赶者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措施,阻止犯罪,抓获案犯。这个判决结果符合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顾敏)
来源:新华网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