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央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意见》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
答:安全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公共安全领域的隐患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科学分析了公共安全形势,明确指出了当前维护公共安全需要重点做好的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共安全的重任。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力保障公共安全,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制发《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当前公共安全形势,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推进新形势下公共安全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
答: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坚持立足本职。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案件,案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凸显社会安全的风险点,要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惩治犯罪、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入手,扎实做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公共安全的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案件审判工作。
三是要延伸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庭审直播、案例发布等方式,增强案件裁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开展法制宣传和公共安全教育,推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次问题。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举措?
答:当前,一些地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以人民群众安全需求为导向,坚决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一是要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坚决打掉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树立法治威严。既要立足打早打小打苗头,又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敦促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特别是主动交代、协助抓捕幕后指使者,有效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安宁。
二是要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要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加大对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三是要强化涉众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涉众型犯罪,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既要加大对涉众型犯罪的惩治力度,精心做好此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和信息披露工作,又要重视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追缴和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举措?
答:近年来,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屡有发生。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连三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严峻形势。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用严肃、严格、严厉的责任追究和法律惩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要准确把握打击重点,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煤矿、非煤矿山、油气运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从严惩治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切实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案件,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举措?
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保障民生,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当前,要着力做好群众反映强烈、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健全完善保障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具体而言,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严惩针对农村弱势群体和发生在农村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有效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要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特别是,要从严惩治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保障民生的职责。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举措?
答: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秩序是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攻击破坏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危害十分严重,网络社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促进完善网络空间管理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方面,要从严惩治制作、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等犯罪活动和针对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的攻击破坏活动,有效保障信息网络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坚决依法打击网上造谣、传谣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贩卖毒品、传播淫秽信息等犯罪,维护网络社会安全,促进网络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健康、有序、清朗的网络环境。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举措?
答:人民法院要坚持立足本职与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并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努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有关部门一道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次问题,促进公共安全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扎实做好审判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强化法制宣传,震慑违法犯罪。
二是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治安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控、加强源头治理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共安全体系的健全完善。
三是要加强司法调研工作。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和审判信息大数据,强化司法统计和调研工作,准确研判公共安全形势,为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供决策参考。
四是要做好人民法院自身安全工作。人民法院安全工作事关涉诉群众和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任务更加艰巨繁重。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决不允许因自身工作问题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和个人极端事件。要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完善法院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确保人民法院人员安全、场所安全、信息安全。
原标题: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