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 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对策略
在“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政治实践权威表达的语境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对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挑战,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应对策略,以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概况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由来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为了积极探索主动适应这一改革的检察工作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专门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检察院随后开始进行各种尝试。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公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公诉方和辩护方的意见,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前程序的侦查、公诉两种职能,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形成合力,执行控诉的职能;二是刑事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辩护律师要坚持有效辩护、实质辩护,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三是审判法官要坚持审判中立原则,做到兼听则明,认真听取公诉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严格依法断案,作出公正裁判。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
之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造成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变为由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流水线结构,侦查结果往往已经预示着最终结果,公诉和审判只是对侦查的推演和延伸,审判流于形式。与此同时,辩护权难以发挥作用,控辩双方关系不对等,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够树立审判的核心地位,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使审判者的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干扰,这将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进而恢复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人权。应该说,这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公诉作为审前诉讼程序的中心,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立案、侦查、批捕等其他各项诉讼活动必须以有效支持公诉为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冲击了既有的公诉理念,该制度要求庭审实质化、规范化,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走过场,不能简单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就下判决,而是要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认证工作,真正把公开审判原则、集中审理原则、辩论原则等诉讼原则贯彻到庭审过程中,使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杜绝庭前预断审判结果。侦查和公诉的程序都要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矫正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的“侦查中心主义”和“案卷中心主义”。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过去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主要依赖口供,特别是很多从纪委接手的案件,主要证据大多都是从讯问室里得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要形成证据链条,在法庭上呈现证明犯罪,这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工作要更加合法、规范、全面。同时,该制度要求实现“从供到证”模式转化为“从证到供”模式,弱化口供的决定性作用,转变侦查人员执法观念,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依法搜集、保存、固定、审查各类证据,保证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弱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权,相反,要按照规定“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诉讼监督与职务犯罪监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侦监、公诉、渎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对各项诉讼活动和司法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才能发挥好保障作用。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挑战
(一)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要更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检察机关原有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产生根本性变化,将原来的诉讼流水线工作方式变成控、辩、诉三方立体架构,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从被动参与到主动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对案件收集、提取、固定、保存证据。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判决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二)公诉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提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控辩对抗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保证庭审在事实查明、证据认定、诉权保护和裁判公正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要求公诉人在庭审前要对整个案件有清晰的认识,对证据的来源要心中有数,举证过程要做到条理分明、陈述得体、逻辑严谨,形成环环相扣、举证有力的证据链条。
同时,这种制度将会改变以往的控辩关系,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将会空前激烈,质疑、辩驳、对质等质证争辩活动将会更加激烈,这就要求公诉人要具备更完善的知识结构、更充分的审前准备、更敏捷的思辨能力和更迅速的应变能力。
(三)审前证据筛选和排查工作要加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确保庭审实质化,保证审判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关键就是证据必须有力且合法。因此,该制度对检察机关在审前的证据筛选和排查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审前的证据筛选排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排查,对案件的侦查行为加强监督与纠正,确保侦查对象的合法权利,杜绝采集的非法证据流入审判环节。
四、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策略
(一)积极转变观念,正确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首先树立审判是诉讼中心的理念。只有明确审判是中心,才能理解侦查、起诉的目的都是为了法院依法定罪判刑,从而自觉服从、服务于审判,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性质都要接受法庭审查和法律检验,从而严格依法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防止自以为是。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局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批捕、审查起诉等各环节都要严格审查取证程序是否正当、有无存在刑讯逼供、是否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同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认真核实情况,确保审查不流于形式。对于庭审活动,既要维护审判的权威性,依照庭审规则依法支持公诉,又要善于发现问题,担负起监督职责,督促庭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二)强化主导作用,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保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要加强在审判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对案件受理以及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并在执法办案的原则下进行工作模式上的转变。将《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充分体现出来,从案件受理的源头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带有明显“瑕疵”的案件进入庭审环节,严格把控起诉的审查阶段,保证案件能够达到法律检验的标准。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严格遵循“指控有理有据,辩论说服有力”的原则,以保证庭审顺利为主要目标,做好详细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做好证人的保障、拓展检律关系,从而保障控辩双方能够有序的完成辩论等环节,将庭审工作的内容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三)遵守证据规则,重视“在案证据”
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查原则,强化证据审查工作,提高证据出示、质证能力。实现证据出示、辨认、认证各个环节的直接性、言词性,严格限制书面审理的传统做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书面证言和鉴定结论质证的传统方法与做法。
检察机关还要正确处理“在卷证据”与“在案证据”的关系,要从“在卷证据”转向“在案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审查范围从“在卷证据”扩大到“在案证据”,只审查书面证据已经不符合实际需要 ;二是审查方式从“书面审查”转向“亲历性”审查 ;三是公诉机关必须紧紧抓住证据的合法性,深入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素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提升检察人的职业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学习,通过培训、订阅书籍、对重大案件的观摩、向先进院的学习等途径,增加检察人的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强岗位练兵,着重提高检察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三是要加强总结交流,对于重特大、疑难案件,应加强讨论、分析、交流,并在案件审结后加强对案件的总结和归纳。
当然,检察机关还应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业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办案力量的配备,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二是积极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办案责任,建立权责明确的办案组织;三是提升检察官的地位、待遇及晋升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检察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