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宠物小香猪长成百斤老肥猪 主人惹来官司

18.01.2016  11:55

  两年前,六合人张梅一时兴起在网上买了只“香猪”,重达一斤半的小猪甚是可爱,张梅很欢喜,仔细照料。可不知是给猪吃得太好了,还是广告宣传有假,这只宠物猪不停地长,从一斤多长到了一百多斤。小香猪变成大肥猪,让张梅意外,但让她更加烦恼的是,宠物猪惹来了一场官司。因为她将猪养在家里,购买她房子的人得知后,不仅觉得脏,甚至还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张梅赔钱、道歉。

  奇案

  “宠物猪”给主人

  惹来一场官司

  说起这只宠物猪,张梅也有点无奈。2014年5月,她从网上买回这只“巴马香猪”,买的时候猪重一斤半,也许是给猪吃得太好了,猪一直在长,难以控制。这只猪她一直是养在家中的,但楼上下邻居、保安、居委会都知道。2014年10月,因为一些原因,她想出售房子。很快,买家周华便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她。买卖之事进行得很顺利,同年10月22日,双方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了过户等手续。

  虽然房子卖了,但张梅一家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内。因为,考虑到女儿要参加高考,张梅在卖房时就提出,希望能借住该房至2015年7月,周华同意了。转眼到了2015年3月,周华的父母前去看房,结果发现屋内饲养一只大肥猪,尽管张梅满口解释这是一只宠物猪,但周华的父母实在无法接受,甚至,对这套房子产生了厌恶感。

  事发后,经沟通,张梅送走了宠物猪,但即便如此,问题还是一个接着一个来了。

  周华一家提出,他们并不知道这只猪的存在,张梅借住在此,但没有提前告知他们,这只庞大的宠物猪也寄存在此,此举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周华所说的损失,是他们对房屋进行“消毒”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比如:室内消毒,重新粉刷墙面,安装地板等等。对于这些费用,周华要求张梅承担。

  因为赔偿一事,双方始终谈不妥,最终闹上法庭。

  庭审

  原房主在屋内养猪 新房主索要消毒费

  2015年9月,六合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周华除索要消毒费及购买乳胶漆、醋、杀虫剂、地板等费用共计8114元损失外,还提出,张梅养猪对他们是一种人格的侮辱,要求张梅当庭道歉。

  原告

  在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 得赔消毒费

  庭审中,周华称,2015年3月20日上午,父母为孩子报名之事到房屋内查看,结果猪突然跑了出来,这才得知实情。事后,他们找到居委会、城管反映,也联系了中介,要求把猪弄走。这只猪给他们折腾出一堆事来。首先,居民区里面不允许养猪,国家对于养猪是有相关法律条规的,猪的饲养与消毒都是有规定的,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卫生和管理是否做到位?有无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到消毒和饲养?如果环境卫生和消毒没有做好,对身体健康都是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他们才采取了一系列“消毒”行为。

  除了请专业人员消毒外,周华还更换了地板,重新粉刷了房屋。周华称,当时猪毛还留在室内,地板已经有缝隙,猪的排泄物很可能会直接渗透下去,想要彻底消毒,必须把地板拆除。“张梅没有提供对猪进行防疫的相关手续,我认为是不安全的。”周华认为,在不该养猪的地方养猪,产生的不必要的消毒费用,必须得由张梅承担。

  被告

  买家只是心理接受不了 没必要消毒

  对于这场官司,张梅觉得周华的反应有些“”了。庭审中,她强调,她一直没有隐瞒养猪之事,2015年3月下旬,她就把猪送走了,当时猪才三四十斤,而她和孩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如果有污染,她和孩子是首先受到侵害的,但事实证明,周华所说的污染是不存在的。

  关于在屋内养猪的行为,张梅认为,她在2015年7月15日交房是双方认可的事实,交房前,她有权在房屋内保持原有的生活状态。养宠物猪,人畜共处,没有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周华也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饲养宠物猪给其造成损失。买房是件大事,周华多次看房,并没有问这件事,也没有说对动物有什么忌讳,她也没有义务告知周华自己养了宠物猪。

  关于周华的损失,张梅表示,与其无关,没有必要进行消毒。“我三月份就把猪带走了,七月份才交房,这几个月我的孩子也住在里面,猪之前一直跟我在一起,都没有任何问题。”张梅认为,周华所提出的这些质疑,都只是心理上的不认同,跟房屋一点关系没有。

  法院

  宠物类型特别饲养应征得房主同意

  法庭上,张梅承认养猪没办任何手续,买回后也没有再打过防疫针。那么,周华采取的消毒行为是否有必要?费用该由谁承担?

  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梅既已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之后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也应按照一般人可接受的方式使用,或在征得产权人同意情况下保持自己特有的使用方式。张梅在所居住的房屋内饲养宠物,不一定会令人意外,但因其所饲养的宠物类型不常见,则可能让他人产生歧义,甚至让人感到不适合无法接受,因此,这时其负有提前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提示义务,否则自身存有过错。

  法院认为,因周华未事先同意张梅在房屋内养猪,因此,周华对自己将来居住的房屋进行消毒,并无不当,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额外产生的损失,应由张梅予以赔偿。但是,对于养猪对房屋的危害,也不宜超出常人观念予以放大,周华在聘请专业公司消毒之外又自行购买杀虫剂、醋等,属于扩大的损失;周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或更换物品,未举证证明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因此,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张梅赔偿周华消毒费450元,驳回周华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