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如何防止“因病致贫”

03.08.2015  13:22

  2015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截至目前,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目标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这意味着,覆盖全部医保人群的大病保险制度将完善,能够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保障谁、保障多少?

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大病保险资金从哪来、谁来管理?

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为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意见》规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意见》规定,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为了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地区和所有参保人群,《意见》规定,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这意味着,通过医保、医疗和商业保险机构的联动机制,将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力度,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意见》还规定,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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