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10.2016  18:33

      9月30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是实施村民自治较早的省份之一,全省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自治内容不断丰富,实践形式更加多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江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订《实施办法》既是对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也是对我省多年来在村民自治方面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化,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法律遵循。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4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成员的选举,民主决策机制、协商民主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规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相互关系,厘清了基层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和职责范围。要求建立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应当依法进行,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同时承担委托工作所需经费和相应的责任。

      《实施办法》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报告工作制度,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引导村民团结互助、关爱特殊群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等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了在选民登记上不得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的三类人员。同时,在选举方式上,明确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一步保障了村民民主权利。《实施办法》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范了村民会议职权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的内容及程序,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机制,并对村民代表的产生、履职、罢免做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还围绕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专门增设了一个章节,对村民小组的设立条件、范围调整和撤销、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村民小组组长推选方式、撤换和罢免、补选做了详尽的规定,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延伸和社会治理的最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的权益保障方面作了刚性要求。

      《实施办法》着重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在村务公开内容上,新增了国家有关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农村困难群体及低收入农户等补助标准;在村务监督内容上,规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任期、职责;在民主评议结果运用上,做出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的明确规定。同时,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制度,规范了村务档案制度的建立。

      《实施办法》首次新增协商民主制度条款,并从协商时机、协商形式、协商主体、协商内容等方面做了细化;新增了对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为民服务、农村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多元主体共建共享、农村社区建设经费保障等内容,把我省在社区建设、协商民主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村民自治工作上的亮点和成功经验,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丰富了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内涵,形成了“江苏特色”。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误工补贴、履职履责等保障措施。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全省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将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依规、风清气正提供根本保障。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