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鉴定遭质疑 吴法天:短暂精神障碍可以装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近期最火的网络热词。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撞碎马自达案”因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该案的司法鉴定结论引来网友一片质疑声。
涉案人事发时精神病是否发作,对案件定性及定罪量刑影响至关重要。不少公众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问题”过于神秘,不够透明。那么如何鉴定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又如何防止正常人冒充精神病患者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制裁呢?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
案例
男子持斧头杀死继母 鉴定精神病获刑15年
2014年6月12日15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家中,李某无端对继母阴某(女,殁年69岁)产生不满,遂持斧子反复猛砸正在午睡的阴某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显示:2014年6月12日15时30分,一男子报警称用斧子把阿姨杀死了,该报警人口齿不清,疑似精神异常。根据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李某手机通话记录,案发当天15时32分至34分,李某连续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后又给父亲拨打电话。
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李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