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宝应县出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近日,扬州市宝应县出台《宝应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规定》是继《宝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应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之后发布的第三个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制度性文件。
《规定》共十章五十四条,分别从决策的原则、立项、可行性调研与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等九个环节,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行了科学规范。其中,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方面,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应当通过报纸、电视、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且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听证方面,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和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在决策公开方面,要求县政府自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在风险评估方面,要求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七类重要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要求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分送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在实施情况后评价方面,要求采取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在责任追究方面,要求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扬州市宝应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