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告破

18.03.2015  20:39

  日前,宜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新街派出所和市环保部门,迅速侦破该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案件主谋、犯罪嫌疑人潘某已被依法逮捕。

  去年11月4日,宜兴市公安部门接到报案称,新街街道新乐村的两处荒地上,放有56只装有疑似化工废料的铁桶,少量铁桶上贴有“合成革添加剂”、“多元醇树脂”、“上海汇德”等标签,现场气味较重。该市公安、环保等部门迅速抽调力量,对铁桶中物质进行采样。经分析,铁桶内装的废料均为危险废物。如不妥善处置,其潜在的生物危险性、可燃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将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按国家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随后,宜兴市环保局立即将这批危险废物委托给宜兴市凌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通过道路监控图像侦查和现场周边走访,该市公安部门锁定了倾倒化学废物的两辆嫌疑车辆,并在新街街道新岳小区,将开车倾倒危废的犯罪嫌疑人姜姓两兄弟抓获。据两人交代,他们是受官林镇的潘某所托,运输及倾倒这批危险废物。后经调查发现,潘某为牟取个人利益,在无合法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与常熟市虞山经济开发区一企业员工商某谈妥,以每吨2800元价格为其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去年8月至11月期间,潘某先后5次从该企业运出危险废物70余吨,从中获得款项20万余元。其中的11.54吨危险废物,于去年11月2日交由其雇佣的姜姓两兄弟随意倾倒在新街街道两处空地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潘某、姜姓两兄弟均无危险废物的处理能力和资质,不能处理危废。目前,潘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商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姜姓两兄弟取保候审。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