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公诉的宜兴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决

24.07.2015  13:39

  7月10日,由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宜兴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被告单位江苏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褚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褚某系江苏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初,纺织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2014年9月20日公司全面停产。同年9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纺织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所拖欠的184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38.5217万元全部支付到位。2014年10、11月份,纺织公司收到货款共计人民币100.5728万元,但犯罪嫌疑人褚某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是用于偿还其他私人借款、公司招待费等其他开销,并将剩余15万元左右的现金存放家中。 

  201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对纺织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12月25日,宜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褚某,后因其主动退赃并支付职工工资,12月31日,该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纺织公司将拖欠的职工工资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