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下放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收费

12.01.2016  16:4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依据第六次收费清理方案内容,近期,江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下放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5〕340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放3项政府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价权限,放开35项经营服务收费。将民政等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机动车尾气检测等3项收费的定价权限下放至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放开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费出国留学手续费、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设备、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租赁承包费、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保安服务、部分律师服务、资产评估、环境影响咨询、建设项目安全、防洪评价、节能评估等35项经营服务收费,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此次下放权限、放开收费涉及民政、教育、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文化、科技、新闻出版广电等12个部门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