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族宗教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苏民宗规[2015]1号
关于加强民族宗教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市民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治理能力,实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监管、强化服务、接受监督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委(局)保留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取消的非许可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初审以及行政处罚事项,提出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管的意见如下: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
省宗教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7项:①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的审批;③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审批;④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⑤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⑥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⑦宗教团体成立的审查。
以上②、⑤、⑥、⑦项,要求申请单位在许可事项完成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部门报告办理结果。①、③、④项,所在地的县级宗教部门应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许可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实施许可的,宗教部门可逐级报请省宗教事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省宗教局也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
省宗教局下放了1项行政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根据国宗发[2006]52号文件第七项的规定,下放的是对寺观教堂类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审批,改由市级宗教部门许可。市级宗教部门应在许可实施阶段,明确监管处室和人员,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筑工程完工后,宗教活动场所应向市级宗教部门书面报告工程实施及验收合格情况。每年1月底前,各市局应将上一年度寺观教堂类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和监管情况书面报省宗教局。
三、取消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
宗教方面原有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全部取消。取消后,仍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1、对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监管。宗教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应纳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将本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包括邀请的境外宗教组织、机构和成员,开展的活动名称和内容等基本情况)书面向当地政府宗教部门报备。计划外安排的宗教外事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及时向当地宗教部门报备,结束后报告相关情况。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事先向当地政府宗教部门报告并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并汇报出访情况。固定处所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外事活动由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办理。
2、对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的监管。爱德印刷公司承接境外《圣经》印件,应事先将承印计划(包括种类、数量、出口国)向省宗教局报备。凭省宗教局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准印和出关手续。
3、对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捐款的监管。宗教活动场所一次接受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超过50本(套)的,应事先报告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部门。每年一月底之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将上一年度接受国(境)外捐赠、捐款的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宗教部门,并逐级汇总上报省宗教局。境外某一组织或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捐款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向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报告中,说明捐款人基本情况、捐款数额意愿、实际使用情况。所有捐赠和捐款都不得附加不符合我国宗教政策法规的条件。
4、省属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管理。该事项已转为内部管理事项。由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对省属宗教团体负责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加强协调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章程规定进行。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初审的监管
省民委(宗教局)对上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初审意见的有6项:①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②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③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初审;④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核;⑤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的审核;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核。本轮调整后,继续行使审核权不变。省民委(宗教局)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办理。对上级审批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五、对行政处罚事项的监管
我省共有24项民族宗教行政处罚事项,除对宗教院校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等的处罚由省级行使外,其余23项均由属地行使。市、县两级民宗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苏民宗发[2011]54号),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和基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等制度。省、市民宗部门均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民宗干部的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委 江苏省宗教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