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全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是国务院确定我局2015年要完成的重点任务之一。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精神,2014年各地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显著,达到了预期目标。今年,将全面开展并完成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将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要认真研究部署,在总结试 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细化全面铺开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时间节点、进度要求等内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委派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人抓、环环有人管。要将任职备案工作与“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等活动相结合,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高认识,明确自身在任职备案工作中的职责,调动其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进度安排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严格程序标准,注重分类指导
要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以及各教的任职办法,坚持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审核条件,把好主要教职的任职备案关。对符合任职备案条件的,要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任职备案条件的,不得降低标准办理备案手续。对暂不符合任职备案条件的场所实际教务负责人等,各地也要纳入管理。同时,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各宗教、各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同特点,对任职备案的具体任务、步骤、时间作出灵活安排。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确保既推动工作,又保证场所的和谐稳定。
三、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各地要加强对任职备案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要求进行整改,确保专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已经完成此项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回头看活动,认真进行对照检查,查缺补漏。要明确检查重点,对宗教工作部门,主要是检查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备案人选审核把关、主要教职日常管理、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指导等方面的情况;对宗教团体,主要是检查其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建立、选任机制是否完善、审查把关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是否落实等情况;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是检查其人员选任、民主评议、申请报备等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要把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时间安排和力量投入等,确保专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四、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任职备案工作是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要通过专项工作建立健全任职备案各项制度,完善工作操作规程,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指导各宗教团体结合本地本宗教特点,建立健全主要教职的选举、聘任、考核、辞退等配套制度,以适应依法管理的需要。要推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主要教职日常考核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备案后主要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要推进实行主要教职任期制,严格限制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多个场所主要教职,建立地区之间协调机制,加强对跨地区担任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的管理。要进一步建立主要教职人员信息管理档案,教职人员离任、调任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任职备案信息及时、准确、无误。
各地要在9月底前完成任职备案专项工作,10月底前将专项工作完成情况报我局政法司。
2015年1月29日
(联系人:政法司法规处 刘杨,联系电话:010—6409508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